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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正当时!这3起典型案例再敲警钟→

发布时间:Mar 26, 2025 | 作者:通知公告


春季历来是森林草原火灾易发多发期

  伴随着气温逐渐升高

  降水偏少,大风天气增多

  春耕生产、踏青祭祀等

  生产生活用火增多

  森林草原火险隐患增大

  近期这些野外违规用火的案例

  为我们敲响警钟

  烧荒引发火灾

  3月1日,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一村民杨某某因“烧地草”不慎走火,点燃杂草树枝引发火灾,过火面积10余亩,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杨某某也被行政拘留。

  电焊引发火灾

  2月9日,四川省西昌市佑君镇彭某某因电焊火星引燃草丛,导致1亩坡地受损,被行政拘留10日

  祭祖时违规用火引起火灾

  1月2日15时许,广西临桂镇塔山村委侯山附近发生一起山火。现场明火于1月3日凌晨5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起火原因为阳某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祭祖时违规用火引起火灾

  焚烧秸秆、杂草遗留的火星

  未熄灭的烟头、烟灰

  和烧纸产生的草灰纸灰等等

  这些遗留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

  就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引发森林火灾,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2001年)对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放火罪和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失火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对于过失引起火灾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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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崂山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