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山东出台首部黄河保护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Apr 2, 2024 | 作者:政策法规
近日,记者自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首部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黄河流域应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丙昆介绍,承接黄河保护法黄河流域概念的界定,《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菏泽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济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滨州市、东营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条例》共11章90条。其中,在黄河保护法确定用水定额、取水许可审批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实际,有针对性地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了规定。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资源,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对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黄河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等作了规范;明确了黄河水量调度权限和应当采取处置措施的情形,同时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水权交易等作了规定;与黄河保护法做好衔接,对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等作了规定。
落实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条例》多措并举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明确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空间结构,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省人民政府结合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黄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滩区发展,优化滩区产业结构,建立健全黄河滩区村台治理和便民服务机制,提升村台宜居宜业水平;对科学规范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等作了规定,同时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用水作出安排。
健全完善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制度
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黄河文化,对延续历史文脉、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专设一章,健全完善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制度。明确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坚持的原则;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物古迹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建档,并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推动黄河文化产业发展,促进黄河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深度融合,培育黄河文化旅游精品线路,打造黄河文化旅游品牌。
《条例》高度重视防汛和工程安全,保障黄河安澜。对黄河流域防汛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作了规定,明确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黄河防汛工作的统筹协调,要求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规范黄河滩区治理,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实施黄河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加强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要求蓄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满足防洪要求;对优化黄河流域水文站网布局、加强防洪工程运行管护、堤顶道路管理等作了规定。
处于黄河保护法实施1周年节点
“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距《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1周年,只有短短4天时间。这一特殊时间点,赋予了《条例》更多的期待。”山东黄河河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崔存勇表示,该《条例》作为我省黄河流域一部具有统领性的重要配套地方性法规,对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崔存勇表示,山东黄河河务部门将依法全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黄河防汛工作,聚焦洪水风险这个最大威胁,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不断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和非工程体系,攻坚打造防洪工程新格局,提升黄河防汛抢险综合能力;充分发挥黄河水资源综合效益,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升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明晰河湖生态保护的定位、路径和措施,重点抓住河口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沿黄生态屏障带等关键区域和关键环节,推动实现美丽河湖建设常态化。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